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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结婚证

中国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新式结婚证、离婚证封面均为枣红色。

旧式婚姻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自2004年7月1日起,中国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使用旧证。早年间的婚书的质地有宣纸、硬本、绢面、毛边纸等,以手书居多,1912年后改用油墨印刷,词藻华丽优美。1949年以前,中国民间的婚嫁习俗一般沿习旧制,联姻的关键不是男女当事人同意,而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那时的婚书上介绍人、主婚人、订婚人、结婚人以及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的名字,都要写出来,有的还要写清楚订婚或举行婚礼时的饭庄,各种名称排了长长一串。如今,婚姻已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婚书也变成体积小巧的结婚证。

中国建国后,婚书已变为体积小巧的结婚证。1950年的结婚证只有两个巴掌大的薄纸片,上面除结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签名,以及证婚人的签名外,没有任何绚丽的图案。封面有这样一段话:我俩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精神,自愿结为夫妻,平等相待,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

从1952年到七十年代末,结婚证上都印有充满浓郁的民族风格的图案,而在1952年至1959年的结婚证上,还有和平鸽的图案。稻穗、棉花也是当时结婚证上的主角,这反映当时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五、六十年代的结婚证上都刻有一句简洁的口号。如在一张1954年的结婚证上,醒目地印着“自主自愿”4个粉红色的大字。六十年代初期的结婚证出现了鸳鸯戏水、并蒂莲、梅花等传统吉祥物,象征着人们期待社会稳定,风调雨顺。

到了“文革”期间,一切东西都被披上了荒谬的政治色彩,结婚证当然也不例外。那时每张结婚证上都必有一段毛主席语录:“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结婚证不再是夫妻两人压在箱底的婚姻纪念品,而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人们使用结婚证的次数日趋增多,于是结婚证也随之“返璞归真”,逐步取消了复杂的图案,并由奖状式变为护照式,方便结婚人携带。

以前社会上有一种倾向,认为结婚是喜事,就应红红火火的,结婚证要选大红色,而这种大红色的结婚证,信息化程度很低,不太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2004年启用的结婚证颜色和规格都做了改变,并增加了证书的高科技含量。结婚证书上的花为牡丹花。

据了解,目前上海、山东、湖北、北京等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已开始推行免费结婚登记颁证仪式,颁证员作为证婚人,领读结婚誓词,并请新人跟读,新人也可以邀请父母亲友参加仪式,这种新式的婚姻登记服务受到不少新人的肯定与欢迎。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免费颁证仪式的引入,将完善婚姻登记流程,丰富婚姻登记工作内涵,提升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感。民政部将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和规范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引导公众树立“重登记、强责任、崇节俭”的婚俗新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办理信息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办理流程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相关法律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折叠 二、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折叠 三、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折叠 四、时限与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办理结婚证的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 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三十元,离婚登记收 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领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费:每对9元。

委托补办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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